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因素。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较大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失业且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四)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个人患病等原因导致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五)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学生。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相关申请条件,且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极端情况例外),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一)学生平均月消费金额明显高于武汉市大学生平均月消费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三)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者。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各二级学院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院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各学院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一)或(二)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三)(四)类、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一)和(二)规定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三)和(四)、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