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作者:编辑:fsx来源: 发布时间:2019-09-27点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5%。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考虑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特殊群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家庭突发状况、学生消费情况、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因素。    

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

(三)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较大困难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失业且无能力再就业,家庭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学习和生活;

(二)家庭中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低收入家庭;

(三)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低收入家庭的学生;

(四)因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个人患病等原因导致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学生;

(五)由于其他原因生活确实无保障的学生。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相关申请条件,且在校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极端情况例外),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

(一)学生平均月消费金额明显高于武汉市大学生平均月消费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者。

(三)欺骗组织,提供虚假证明,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者。

(四)有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认定工作程序,认真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各二级学院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在新生录取、秋季开学阶段,通过宣传册、主题班会、学院网站及宣传栏等多种途径宣传学生资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告知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间和认定程序等。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

1.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各学院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

2.提供相关材料。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一)或(二)类的,由学生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三)(四)类、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由学生本人提供与《认定表》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

3.由学生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组织认定。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一)和(二)规定的学生,依据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结合大数据信息比对情况直接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三)和(四)、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学生,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取学生填写的《认定表》及相关材料,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认定,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2.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所属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各二级学院学生名单及资助档次。

(四)结果公示。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生所在班级内以适当方式予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立即做出调整。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集中认定一次。集中认定工作完成后,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符合资助条件的,学校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并在下学期按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五章 认定工作管理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 不得提前预设计划,不得按学院、年级、班级下达指标。

第十七条 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监督管理。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要采用大数据分析、电话访谈、函询取证、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如发现有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要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停止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大学知行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院字【2018】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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